記者 王鈺婷
 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,轎車成為市民生活必需品,關於轎車消費和相關咨詢投訴也隨之提高。來自市消委會的數據稱,截止到10月初,共受理汽車消費投訴794件。
  昨天,我們從萬州區工商分局瞭解到,今年3月至9月,萬州工商部門接到的汽車相關投訴86件,而且投訴的熱點主要分為三點,分別是,發生故障後維權難,占總投訴的76.9%;購車訂金產生的糾紛占13.6%;提車時出現車與介紹不符合的占9.5%。
  工商部門提醒市民,在購買新車前一定要綜合考量商家的信譽度和汽車質量狀況,買車後留存相應的憑證以便維權。
  案例付預付金後發現車型不符
  銷售商拒絕換車
  渝中工商分局菜園壩所接消費者殷先生投訴,說在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訂購一輛家用汽車,預付金額5000元。
  次日提車時,殷先生髮現這輛準備提的車,與當時雙方口頭約定的車型不相符,提出換車,銷售商不同意。雙方多次自行協商未能達成協議,投訴到工商部門。
  經過協調,殷先生提到了與雙方口頭約定相同的車。
  提醒:消費者向銷售商支付大額貨款前,仔細詢問車型配置等,支付款項時,雙方的約定最好形成書面材料。
  案例“你沒在這裡保養
  所以不負責質保”
  去年3月份,萬州的張先生在當地龍路三段買了新車,“車我很喜歡,價位合適,車的整體情況我都很滿意。”張先生說,於是沒怎麼猶豫就買了。同時4S店也承諾對這輛小轎車進行年數或是公里數內的質保。
  在一次的行駛途中,車輛出現了故障。“我第一時間就給4S店打電話,但是銷售商說,這車沒有在他們店進行保養,所以他們不負責質保。”張先生說,自己雖然沒有到他們店里進行保養,但是按照約定銷售商應該對自己的車進行質保。之後,張先生投訴到當地工商分局。
  雙方達成協議,由汽車經銷商為張先生的車進行質保。
  提醒:“不在本店維修保養就不對車進行質保,這已經成不少汽車經銷商定下的‘霸王條款’。”萬州區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根據今年剛出台的新《消法》的相關規定,這樣的“潛規則”是不行的。
  案例過了約定時間提不到車
  4S店拒退訂金
  今年5月,何先生在一家4S店訂購一臺約15萬元的新車,雙方約定5月末提車,並且交了訂金1萬元。而到了約定時間,何先生打電話要求提車,該店表示還需等一段時間,新車一到自會及時通知他。“但是後面一直沒消息了,6月中旬,我又打電話問,但對方還是叫等。”
  一直到了7月,距離訂車的時間過去已兩月,何先生眼看新車一直沒消息,便要求4S店退還自己之前所交的訂金。“但是聽到我要求退訂金,4S店一口回絕,又告訴我新車就快到了。”何先生說,自己等了這麼久,肯定不同意了,依然堅持退訂金,最後便與4S店產生了爭執。最後,何先生向萬州區工商分局進行了投訴。經過工商雙方協調,最後4S店退還何先生全部訂金。
  提醒: 根據《消法》和《合同法》的相關規定,經銷商未在約定時間內交新車,屬於經銷商違約,所以理應全額退還消費者之前所交的訂金。  (原標題:工商部門:這是霸王條款,不得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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